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2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辰豪 相對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債務人潘興華相對人 余林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