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敬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敬翔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年月27日下午4時41分許止,在其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1住處內,連線至網路遊戲「Minecraft」,明知該遊戲內之抽獎機器,需以遊戲內之綠寶石100萬顆購買代幣1枚,並將該代幣投入抽獎機器抽獎,以獲得代幣,再以該抽得之代幣向告訴人 郭俊鉉 兌獎,然被告見告訴人在該遊戲內設置之虛擬抽獎機台有缺陷,竟基於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在上開遊戲內,以朝抽獎機器之漏斗投擲綠寶石之方式,獲取代幣,並以代幣向告訴人兌換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綠寶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參前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