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銘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之聲請狀,關於債務人姓名部分記載不明確。)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