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46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告 劉昌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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