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楊建坪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被告 林紅英
楊昶輝 楊哲宇 楊學禮 楊秋賜 楊秋鴻 曹禎祥 楊振良 楊吳淑媛 楊玉玲
楊嵋媚 楊少榛 楊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司財管字第五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起訴請求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惟共有人之一即被告林紅英於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所登載之住所地「新竹市 表町三 丁目299番地」,現已查無林紅英於該址之戶籍資料,亦即林紅英目前處於住居所不明之狀態,原告已另向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選任林紅英之財產管理人(110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因該事件之裁定結果事涉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