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季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季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經本院核閱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結果分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可憑(見109毒偵3522卷第121頁),堪認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因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嘉琪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附表編號品項數量備註一電子菸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Cannabinol)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二黃色菸捲13支驗前、驗餘淨重分別為10.4650、10.42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huan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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