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炫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炫楠犯如附表一所列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炫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先後於民國89年4月18日、91年6月17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89年4月17日、91年5月30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9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4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679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嗣假釋出監,於94年4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構成本件累犯);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3月1日入監執行,96年7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訴字第89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以97年度訴字第164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8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吳炫楠猶無法戒除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炫楠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㈣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㈤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書)。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㈦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
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㈠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本屬自戕行為,未對他人法益造成明顯而
立即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良好,惟其已有因施用毒品受2次觀察勒戒處分及多次刑罰執行之紀錄,最近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已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於前案判決確定後、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期間又一再施用,可見意志力薄弱,未能徹底戒絕毒品,仍有必要科以相當程度之刑罰,兼衡被告另有偽造文書前科之素行,高職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業工、離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如附表二編號1、2、5、6、9、10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既經查獲,且係供被告施用而與本案有關,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如附表二編號3、4、7、8、11、12所示扣案物品,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或兩種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
1、2項製作,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1│吳炫楠於99年11月22日下午│吳炫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3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安│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一路177巷27號2樓友人葉│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文郁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燬,編號3、4所示之物沒│││用海洛因1次│收│├──┼────────────┼────────────┤│2│吳炫楠於99年11月22日下午│吳炫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3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安│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一路177巷27號2樓友人葉│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文郁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燬,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3│吳炫楠於99年12月14日晚上│吳炫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7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碇│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內街73巷3號4樓其住處,│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銷│││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燬,編號7、8所示之物沒│││次│收│├──┼────────────┼────────────┤│4│吳炫楠於99年12月14日晚上│吳炫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7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碇│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內街73巷3號4樓其住處,│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燬,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他命1次││├──┼────────────┼────────────┤│5│吳炫楠於100年1月10日晚│吳炫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上7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復興路259巷120號女友郭│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銷│││佩施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燬,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施用海洛因1次││├──┼────────────┼────────────┤│6│吳炫楠於100年1月10日晚│吳炫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上7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復興路259巷120號女友郭│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銷│││佩施住處,以燒烤吸食器內│燬,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甲基安非他命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查扣日期│相關偵查案號│├──┼──────┼────────┼────┼──────┤│1│海洛因(含包│拾貳包,驗餘淨重│99.11.23│99年度毒偵字│││裝袋)│合計伍點壹玖公克││第2124號│├──┼──────┼────────┼────┼──────┤│2│甲基安非他命│玖包,毛重合計捌│99.11.23│99年度毒偵字│││(含包裝袋)│點壹叁公克││第2124號│├──┼──────┼────────┼────┼──────┤│3│海洛因殘渣袋│叁個│99.11.23│99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4│藥鏟│貳支│99.11.23│99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5│海洛因(含包│拾陸包,驗餘淨重│99.12.15│99年度毒偵字│││裝袋)│合計貳點柒捌公克││第2264號│├──┼──────┼────────┼────┼──────┤│6│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合計柒│99.12.15│99年度毒偵字│││(含包裝袋)│點貳肆公克││第2264號│├──┼──────┼────────┼────┼──────┤│7│注射針筒│叁支│99.12.15│99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8│夾鏈袋│壹包│99.12.15│99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9│海洛因(含包│貳包,驗餘淨重合│100.1.11│100年度毒偵│││裝袋)│計貳點陸捌公克││字第122號│├──┼──────┼────────┼────┼──────┤│10│甲基安非他命│拾包,毛重合計柒│100.1.11│100年度毒偵│││(含包裝袋)│點玖伍公克││字第122號│├──┼──────┼────────┼────┼──────┤│11│注射針筒│柒支│100.1.11│10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12│甲基安非他命│壹組│100.1.11│100年度毒偵│││吸食器│││字第122號│└──┴──────┴────────┴────┴──────┘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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