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告AD000-A112359號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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