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相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 林珈伃 上列原告與被 蕭彌 間請求返還相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返還原證一相機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被告將第一款相機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1,000元。觀之上開請求可知本件為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請求返還之相機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因自原告購買日起迄起訴時已逾三年,依網站二手價格約3萬8,000元,故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8,00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應併算價額,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2,000元,至第三項聲明為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汶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