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月美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黃朝煌 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103年10月13日分割共有物開庭當天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具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