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 曾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