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