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86號聲請人 吳立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宏宸有限公司 梁陳 │永豐商業銀│5,594元│106年1月25日│0000000│││鴻傑│行雙園分行││││├──┼─────────┼─────┼─────┼──────┼────┤│002│宏宸有限公司梁陳│永豐商業銀│27,166元│106年1月26日│0000000│││鴻傑│行雙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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