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哲
董清苗潘榮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貳仟元、貳仟元,共計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瑞哲、董清苗、潘榮華前因妨害投票案件,涉嫌投票受賄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17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18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賄款即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2,000元、2,
000元,共計5,500元,分別為被告李瑞哲、董清苗、潘榮華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茲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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