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65號聲請人 柯金松 相對人 柯裕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裕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釋明或更正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三、相對人柯裕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