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二四號
聲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源盛 建築師事務所│台灣銀行忠孝分行│九十年四月十日│ 伍佰 柒拾叁元│0000000││││吳源盛││││││├─┼─────────┼─────────┼───────────┼────────┼────────┼──┤│2│ 黃建華 │農民銀行 松山 分行│九十年四月十日│壹拾捌萬伍仟元│0000000││├─┼─────────┼─────────┼───────────┼────────┼────────┼──┤│3│裕麒貿易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九十年四月六日│叁仟柒佰伍拾元│0000000││││司│行│││││├─┼─────────┼─────────┼───────────┼────────┼────────┼──┤│4│章南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九十年四月五日│壹仟叁佰元│0000000│││││行│││││├─┼─────────┼─────────┼───────────┼────────┼────────┼──┤│5│均峰國際貿易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九十年四月十日│陸仟元│0000000││││司│行│││││├─┼─────────┼─────────┼───────────┼────────┼────────┼──┤│6│冠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四月五日│伍佰元│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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