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本院於100年11月
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99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653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99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
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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