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與附表二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各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二編號
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同日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一┌──────┬─────────┬─────────┐│編號│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2年7月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43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3年度訴字第348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3月29日││├─┼────┼─────────┼─────────┤│確│法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5年4月29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表二┌──────┬─────────┬─────────┐│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81年10月16日│同左│├──────┼─────────┼─────────┤│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28號│第22528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同左││後├────┼─────────┼─────────┤│事│判決字號│82年度上訴字第1611│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82年6月9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82年6月9日│同左│├─┴────┼─────────┼─────────┤│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年8月│不予減刑│││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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