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珈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沈民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其聲請清算程序所檢附之資料仍有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4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僅補正新台幣1000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說明、受扶養人及扶養費說明、薪資收入說明,其餘事項及證物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清算聲請應予駁回。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其餘應補正事項,其聲請清算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件:

 ㈠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㈢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㈣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㈤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㈥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㈦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㈧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㈨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提出國稅局最近壹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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