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00號

原告 陳自強

被告 宋菁菁

曾兆陽

洪碧雲

黃金銓

黃生宏

黃春進

黃清貴

黃以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共有人欄,關於編號8「周 黃志評 之繼承人:周黃金銓、周黃生宏、周黃春進、 周黃以姍 」之記載,更正為「周黃志評之繼承人:周黃金銓、周黃清貴、周黃生宏、周黃春進、周黃以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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