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原告 陳慶璋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周良燉 起訴,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0元,是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00元,尚應補繳45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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