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忠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忠翰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忠翰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自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取得愷他命1包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10包(其中2包於持有期間已施用完畢),至112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乃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且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恣意持有一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平日素行、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其犯罪後之態度、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影本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9日刑理字第1136055039號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亦應依前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1個,實稱毛重15.6925公克,淨重14.6875公克,取樣0.0535公克,驗餘淨重14.6340公克,純度76.2%,純質淨重11.19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咖啡即溶包8包(經檢視均為粉紅/灰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38.51公克,包裝總重約10.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27公克,抽取編號2鑑定,經檢視內含淡黃橘色粉末,淨重3.47公克,取樣0.47公克鑑定用罄,餘3.00公克,鑑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成分,推估編號1至8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1公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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