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胡志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暨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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