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胡志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暨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