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請人乙○○
戊○○相對人精研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己○○人
甲○○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77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研公司)、己○○、甲○○、丙○○、丁○○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7,000元│由原告即聲請人 林獻登 ││││等二人預納(98年度訴││││字第1277號第3頁)。│├─────────────┼─────────────┼──────────┤│共計│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