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謂「電子遊戲場業」之「業」,係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非字第二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以電子遊戲機與賭客對賭,因該電子遊戲機之輸贏機率不確定,係以該電子遊戲機出現之偶然事實決定勝負,性質上係以該機器代替行為人與他人賭博,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司法院(七九)廳刑一字第一三八八號法律問題座談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查被告甲○○在其所經營之公眾得出入之「臺灣巨蛋」內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把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斷。被告未依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行為,本即屬繼續犯性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又其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起在上開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人對賭之賭博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以前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持續與人對賭,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論處。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罪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另被告曾因偽造文書、竊盜及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及七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足以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惟念及被告擺設前揭機具之期間不長,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代幣,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七千四百十元,則屬在賭檯之財物,不論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大舞台(含IC板3片)│3台│├──┼───────────┼────┤│2│跑馬雙人座(含IC板4片)│2台│├──┼───────────┼────┤│3│魔法球(含IC板1片)│1台│├──┼───────────┼────┤│4│麻將(含IC板1片)│1台│├──┼───────────┼────┤│5│金象王(含IC板1片)│1台│├──┼───────────┼────┤│6│金龍鳳(含IC板1片)│1台│├──┼───────────┼────┤│7│水果盤(含IC板1片)│1台│├──┼───────────┼────┤│8│代幣│106枚│├──┼───────────┼────┤│9│現金(新臺幣)│7,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