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債權人 楊素華 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債務人 陳泰臨
林世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壹佰壹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並簽立票面金額共新台幣1,200,115元之支票三紙交其收執作為借款憑證,詎經催討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係依據借貸關係所為之請求,又債權人未載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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