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3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3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竟向著制服之值班員警乙○○辱罵『幹』、『怎樣、要來輸贏是不是?』等語當場侮辱」,應更正為「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幹』等語辱罵值勤警員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向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乙○○辱罵「幹」等語,係以粗鄙之言詞輕蔑他人人格,而有侮辱他人之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際當場以「幹」之穢語辱罵等情,貶抑警員乙○○之人格,妨礙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聲請意旨另以:被告 林正宗 於民國97年4月7日上午6時15分許,因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探視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逮捕之友人時,因不滿員警制止及勸離,竟向著制服之值班員警乙○○辱罵「怎樣、要來輸贏是不是?」,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按刑法規定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查被告向警員乙○○稱「怎樣、要來輸贏是不是」等語,固有尋隙挑釁之意味,然就客觀上言之,該等言詞尚難認屬貶損警員乙○○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或為踐踏公務員尊嚴之侮辱性言詞,惟因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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