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宋敏訴訟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被告 洪煒恩
德貿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華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魏小嵐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