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編號A四七號政黨受贈收據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五○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編號A四七號政黨受贈收據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五○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偽造之編號A四七號政黨受贈收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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