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訴訟,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查報:所有台中縣豐原市○○○段第690-1地號土地,因通行被
告所有鄰地,對外與公路聯絡後,該土地所增價額為多少?並按
此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乙○○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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