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31號

原告阿牛犬貓急診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張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佩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主管機關核發原告「阿牛犬貓急診醫院」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或備查資料,以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應陳明原告之組織型態(究為公司、法人、獨資、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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