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債權人新力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暐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