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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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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