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保險簡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保險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委任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區○○街○○○號2樓,侵權行為地則在新竹縣湖口鄉,此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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