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上訴人 崔明新

被上訴人 項楨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ˉ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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