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上訴人 崔明新
被上訴人 項楨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ˉ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