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振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被告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2,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