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乙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叁年、緩刑伍年,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一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年,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五號),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