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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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彭俊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為配合財團法人法通過,於民國108年7月17日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附件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108年8月19日文創字第1083023625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記錄、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變更後之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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