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光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光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光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光星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光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8日│102年3月20日晚上7時│102年3月20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某時│30分許至翌(21)日下│││││午5時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0號│第7974號│第79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641號(已接續執行│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374號(編號2至10│││)│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1日晚上7時│102年3月23日下午2時│102年3月29日下午5時│││許至翌(22)日上午8│40分許至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前之某時│││時許間之某時│30分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74號│第7974號│第79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374號(編號2至10│││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9日晚上8時│102年3月30日下午5時│102年3月30日下午1時│││許至翌(30)日上午7│50分許前之某時│45分許前之某時│││時許間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74號│第7974號│第79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374號(編號2至10│││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30日晚上10時│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30日│││40分許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74號│第11224號│第112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74│102年度中簡字第1274││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72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74│102年度中簡字第1274││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74號(編號2至10│第7699號(編號11至12│第7699號(編號11至12│││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7月,已接續執行)│刑7月,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