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莉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03月0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14,931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劉慧玲 即劉│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624│莉琳│02月13日起至│││││元││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劉慧玲即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0102│莉琳│7月13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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