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6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就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500,0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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