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與 劉明禮 (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72年8月22日為劉明禮(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因劉明禮已於87年12月2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劉明禮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收養人劉明禮於87年12月2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件終止收養復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