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藍凱訴訟代理人 白龍興 被告 李昆霖 原名李.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相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