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益𡍼上列被告因犯案件公共危險,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主文更正後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緯宇附表:
┌──────┬─────┬──────┐│欄位│原內容│更正後│├──────┼─────┼──────┤│當事人欄│「 陳益塗 」│「陳益𡍼」│├──────┼─────┼──────┤│主文欄│「陳益塗」│「陳益𡍼」│├──────┼─────┼──────┤│事實及理由欄│「陳益塗」│「陳益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