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3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8日下午1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 陸佰 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表、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書、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但被告雖提出書狀請求分期給付系
爭金額及利息,然原告並未同意,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