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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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榮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慶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榮慶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9年6月6日2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