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13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乙○○、丙○○二人間就座落於台南市○○區○○段一
四二之二七地號及坐落其上六四八建號(門牌:台南市○○
區○○○街○○○巷○○○弄○○○號)之信託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乙○○、丙○○二人間就前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撤銷。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