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剛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剛固有限公司李芳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潘國俊 20,000元EC5202958112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