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剛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剛固有限公司李芳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潘國俊 20,000元EC520295811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