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鄭玄弦 (即 林土生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欣怡 (即林土生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德璟 (即林土生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詩怡 (即林土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玄弦、林欣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德璟(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詩怡(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土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