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徐健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
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